4月征期延长!增值税免征+六税两费+退税+企税+个税降了+社保新规执行
最近国家频出新政,4月1日起,一大波税务政策执行, 增值税免征+六税两费范围扩大+退税+企税+个税降了+社保新规执行......会计必须要马上学习!
4月要学习的政策,总结全了,全部打印出来学习!先看重点:
1、定了,4月征期延长!税务局刚刚通知!
2、重磅!小规模,免增值税!税务总局刚刚通知!4月1日起执行!
3、增值税又变了!税务总局连发三个文件!企业又能少交税了!
4、重磅!企业所得税,降了!税务局正式文件刚刚发布!
5、官宣!个税新增一项专项附加扣除!国家刚刚宣布!
6、重磅!社保缴费基数上调,到手工资又要降了!2022年3月18日起执行!社保违规将严查!
税务局刚刚通知!
税局明确: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02重磅!小规模,免增值税!
税务局刚刚通知!
划重点:
1、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自2021年4月1日-2022年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相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也同步出台。
总结如下:
1.关于免税:业务为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在今年4月起至年末免征增值税(超过500万需转为一般纳税人);业务为5%的还是适用原来月度不超过15万(季度不超过45万)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2.关于开票:业务为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享受免税政策的,开具免税发票;有开具专票需求的,今年4月起按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税率今年3月末截止)。
3.关于申报:业务为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申报,需要分为两种情况:
(1)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4.适用5%征收率的收入不能享受这一政策。
适用5%征收率的收入主要包括:
也就是说,对于有5%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月度15万(或季度45万)的优惠政策还是适用的,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5万(或季度不超过45万)情况下,5%业务的部分还是可以享受免税,当然,也是不能开专票的。
5. 对于业务全部是3%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是否就不存在限制了呢?
答:不是的!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在连续12个月(按季纳税,则为连续4个季度)的累计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的会被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
税务局接连发布文件
第一个优惠政策: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3、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二个优惠政策:
1、自2022.1.1-2022.12.31,对中小微企业新购置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折旧为3年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为4年、5年、10年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2、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第三个优惠政策: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注: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3、优惠时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第四个优惠政策:
文中重点: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3、留抵退税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4、退税计算
5、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划重点!!!
1、小微企业,再减半征收!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由10%降至5%。
2、小微企业判断标准
3、优惠时间
优惠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要点:
1、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4、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022年3月29日起,您就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了。
除了上述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外,还有6项现行的专项附加扣除,扣除要点给您准备好了,点击收藏!
3月18日起,严查开始!
一、统一全国缴费标准又涨了!
2022年3月5日上午9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中提出:
加强社会保障和服务。稳步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继续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加快推进工伤和失业保险省级统筹。
其实2021年多省也陆续发文,明确将逐渐过渡统一全国养老缴费标准,单位部分社保费将增加,员工到手工资也将发生变化!
(1)逐步统一养老缴费比例
2022年1月起,全国各地将统一执行国家核准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调整后,养老保险缴费统一为: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8%。
养老缴费金额=缴费基数 X 缴费比例
2022年1月起,广东、厦门、浙江、四川等地将调整单位养老保险费标准,单位缴费比例低于16%的市,统一将调整为16%,对于单位而言,人均缴费金额上涨了!
2021年年底,浙江省发布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工资,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6%,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调整为20%。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其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工缴纳8%、雇主缴纳12%。
本次调整,只是把单位缴费比例由原先的14%,上调整为16%,个人部分保持不变。在缴费基数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社保缴纳的单职工社保费用增加了79.74元。
(2)逐步统一养老缴费基数
按照国家部署,统一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核定参保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
2022年起,全国各省将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下限过渡至「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2021年年底,四川省发布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规定,明确2022年1月起,以全省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
调整后,四川省社保最低基数从3416元调整为3726元,涨了310元!
小编提醒:福建省、广东省等仍可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进行缴费,后续也将过渡至国家标准。但HR需要特别注意关注政策变化,以便及时响应。
二、定了!3月18日执行!人社部发布重磅新规,这些社保红线不能碰!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新《办法》重点强调了法律责任,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查,加强对骗取社保基金的处罚力度,对用人单位、对支出单位追究责任。
从政策趋势看,国家从未放松对社保基金的监管,随着新政策的出台,对社保基金的监管从细节、到检查力度均有所增强。对企业来说,社保合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言而喻。
《办法》规定,侵害社会保险基金法律责任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类是欺诈骗保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类是违规工伤认定、提前退休、劳动能力鉴定法律责任。
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保,哪些行为属于失职渎职,此前一直没有特别具体的界定,在社会保险法里只有几句原则性描述。
各种情形明确后,将更具可操作性,提升打击效力,更加扎紧制度的笼子,遏制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员工的社保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