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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个人抬头话费发票可以抵扣所得税吗?

个人抬头电话费可以税前扣除吗?如何做账?今天结合税务局的最新口径,给大家明确回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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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抬头的电话费

不仅可以报销,也能税前扣除


很多财务人员经常问,个人抬头的电话费能否税前扣除?如何才可以税前扣除?


个人抬头的电话费,由于发票抬头是个人名字,难以证明是否用于公司经营,因此目前大部分情况下这部分费用难以税前扣除的。


可以考虑不再报销个人抬头的电话费,直接以通讯补贴的方式随同工资一起发放,这样就可以做到依法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综合自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局口径):


1、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5月8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2、企业给公司业务员报销通讯费,取得的是运营商(如移动、联通或电信)开给员工个人的发票,能否作为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 


深圳税务答:

如果是报销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通讯费支出(即因公通讯费,需要证明),可以凭开给个人的发票税前扣除。如果是按职工福利发放,按福利费规定扣除。


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印发〈2010年汇算清缴政策问答〉的通知》(赣地税所便函〔2011〕3号)第十三条规定,交通补贴(按月计入工资,或按月以公交IC卡票报销),为员工报销电话费(个人名头),已经并入工资计提了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做为工资总额进行税前列支,不再占用福利费限额?


答: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请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执行。对于个人名头的电话费等支出,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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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


电话费发票抬头是员工个人名字:


账务处理:


对于发票抬头为个人名字的电话费发票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


报销入账是可以的:


借:管理费用-电话费 200元

贷:银行存款        200元


税前扣除:


公司可以将通讯补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不需要职工提供发票,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直接税前扣除,从而减轻公司的纳税负担。


将通讯补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虽然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可以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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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1.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


2.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3.税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4.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5. 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来源:税政第一线,郝老师说会计,小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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